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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行计量法修改两条款
2013年12月28日起,两项为配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修改的“计量法”新条款开始实施,这两条款设计取消下方的计量行政审批项目。
一是取消部门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备案项目,二是将制造、销售和进口过无言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,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批准项目的审批权,有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下放至省、自治州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。
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有关负责人解释,部门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作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滞后的补充措施,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作用。
目前,部门原行业主管部门以转变为企业或者行业协会,部门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已上升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,备案的部门大幅减少,备案的计量检定规程总数也在下降。
取消该项目后,质检总局可以通过成立相应的全国专业计量检定委员会,审定部门或者地方拟定的计量检定规程计划,指导、规范和抽查计量检定规程制定工作,砍价抢事中事后监管。据此,此次修改删去该条中应当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。
确定米制为我国基本计量制度以来,推广米制、改革市制、限制英制和废除旧杂制的工作不断推进,取得了突破成果,已基本完成了政府机关公文报表、报刊电视广播,科研技术资料、仪器仪表改制、市场贸易结算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工作。
据此,这次将该条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,修改为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计量行政部门。这位负责人还表示,本次“计量法”两项条款的修改主要是为配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进行的。所以更改后的“计量法”出台还需一段时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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